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条:厂房和仓库的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 乙类厂房, 甲、 乙、 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为4.0h。
3.2.10 一、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 仓库) 的柱, 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 仓库) 的屋顶承重构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 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 用 难 燃 性 墙 体 时 , 不 应 低 于 0.50h 。
4层及4层以下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丁、 戊类地上厂房( 仓库)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 内的房间隔墙,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 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 难燃材料, 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 难燃保温材料上时, 防水材料或可燃、 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和屋面板, 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 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应符合《 建规》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1.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 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和屋面板, 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 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 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