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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律规定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回22号公布答)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是有法律规定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回22号公布答)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