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其实就按照之前你们投标程序这样做还是没有错的,有时候招标公司或是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并不是非常的专业,有时总是将其他的别人以前的招标文件找来,东拼西凑的,就会造成之前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来讲,我们在应标的时候,应该是绝对的满足招标文件才是,只要是招标文件要求了要提供的东西,肯定是要按照要求递交,但是这样一来,肯定也是会造成重复,你是觉得没得必要,但是如果你没有按照他的要求来做的,很有可能招标方就会认为你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从而就会扣你的分,或者是让你的投标成了废标,哪岂不是很冤枉,所以说他让你递交的东西,让你递交的顺序千万不能随你自己的想法更改,这些资料是多得少不得。或许还有个办法就是在开标之前如果你发现了这个问题,你也可以给招标方或是业主单位发质疑函(但一定要落实对方是否收到,是否有人受理这个事情),让他们给你一个准确的答复,具体怎么做,发一个答疑函或是澄清函,记住,千万要写质疑函,不能打电话咨询,口说无凭,现在这个社会是先小人后君子的,万一要是以后投标书出现了什么问题,答疑/澄清函是证据,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记得将招标方发回来的答疑/澄清函放在你觉得重复了的地方,这样才是最正确的做法。如果招标方在开标前未将答疑/质疑函发回来,那就按照之前你们的方法做还是没有问题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