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管制。
军事管制是指军队接管政府权力,对全国、或部分地区、或某些行业、或个别部门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管理和控制形式。是在战争、骚乱、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情况下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
军事管制不同于由武装力量协助政府维护秩序的紧急状态。军事管制的决定权一般由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掌握,或者由内阁依法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有些国家处于危急状态时,军队往往以文职政府已经丧失行使职权的能力为由,临时接管政府权力,对国家实行军事管制,以控制局势,恢复社会秩序,直到认为已达到目的才解除军事管制。
在军事管制期间,军事当局强使公民遵守军管法,履行必要的义务,以维持社会秩序。军事管制的时间一般较短,但有些国家由于政局长期动荡不定,管制时间有时长达几年。
(4)军管铁路线扩展阅读:
军管会
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的胜利,许多大中城市解放。中共决定城市管理一律采用军事管制制度,并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起初,中央只是下令对广播电台、粮食和物资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实行军管,随即扩大至民航系统。随着局势一天天的混乱起来,需要“管”的单位越来越多。
于是,1967年3月19日中央军委根据毛的指示作出了“关于集中力量执行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任务的决定”(这一文件首次将“三支两军”作为一个整体性任务向全国全军提出)。仅在1967年前5个月中,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就对全国7,752个单位实行了“军管”,并对2,145个单位实行了警卫保护,其中包括中央各部委、1,219个银行(占全国银行的42%)、547个广播电台(占全国广播电台的24%)、111家报社(占全国报社的53%)、10个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