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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为掌握证据,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好现场证据——录音录像,以便申诉。1120回答,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