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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回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答,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人员在一定条件下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b.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c.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d.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导游就不能变更接待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