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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车场建立跟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 建立部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泊车场的建立跟管理,改良道路交通状况,保证交通保险疏通,根据《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跟《都会打算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用于都会、重点游览区泊车场的建立跟管理。
第三条 泊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跟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合。
泊车场分为公用泊车场跟大年夜众泊车场。公用泊车场是指重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合跟私家泊车场合;大年夜众泊车场是指重要为社会车辆供给效劳的泊车场合。
第四条 泊车场的建立,必须符合都会打算跟保证道路交通保险疏通的请求,其打算计划须按照《泊车场打算计划规矩(试行)》。
泊车场的计划打算(包含有关的主体工程计划打算),须经都会打算部分考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批准,方可操持施工手续;泊车场完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参加验收合格方可利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年夜型旅店、饭店、市廛、活动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藏书楼、病院、游览场合、车站、码头、航空港、客栈等大年夜众制作跟贸易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泊车场;有前提的小型大年夜众制作须配建自行车泊车场。泊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利用;大年夜型大年夜众制作工程计划不泊车场打算的,都会打算部分不予批准施工。
打算跟建立住平易近室庐区,应根据须要配建响应的泊车场。
构造、集团、企业、奇迹单位应根据须要配建满意本单位车辆利用的泊车场。
应当配建泊车场而未配建或泊车场地缺乏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许团体须要常设占用泊车场作为非泊车之用时,应征得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批准。
改变泊车场的利用性质,须经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跟都会打算部分批准。
第七条 须要利用街道、大年夜众广场作为常设泊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会同都会打算部分同一打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一管理。
第八条 大年夜众泊车场可能收取泊车管理费,有前提为社会车辆供给效劳的公用泊车场,也可能收取泊车管理费。在泊车场泊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批示。
鼓励单位、团体投资兴建大年夜众泊车场,建立者可按外地国平易近当局有关规定收取泊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协同都会打算部分制订泊车场的打算,并对泊车场的建立跟管理履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背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跟都会打算部分予以禁止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依占领关规定赐与警告、罚款、撤消制作容许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跟都会打算部分可能根据本规定,结合外地现真相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外地国平易近当局批准履行,并报公安部跟建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跟建立部担任阐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