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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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行政容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顺序停止:

(一)行政构造应当于举办听证的七日前将举办听证的时光、地点告诉请求人、利害关联人,须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办;

(三)行政构造应当指定检察该行政容许请求的任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掌管人,请求人、利害关联人认为掌管人与该行政容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联的,有权请求规避;

(四)举办听证时,检察该行政容许请求的任务人员应当供给审检查法的证据、来由,请求人、利害关联人可能提出证据,并停止辩论跟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造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许盖章。行政构造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容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