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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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界认为货代提单是运输代办人收到货物的收条,是托运人与货代公司的运输条约,它有别于海运提单的本质特点是它不是物权凭据。现实上,现在差别一的国际规矩对货代提单停止标准,也纷歧个针对货代提单停止同一阐明的国际惯例可能沿引,进出口企业在出口时应针对具体的贸易东西与货代提单本身的法律实用来辨认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货代提单的条约性质分析在我国,常说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运输代办人(FORWARDER, 平日是指无船的承运人NVOCC)向托运人(CONSIGNOR)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呈现,船东作为承运人向货代公司出具海运提单,当货物达到目标港时,船东凭海运提单发货,而货代提单持有人只能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在目标港的代办人调换船东开具的海运提单,再凭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公司(或其代办)凭海运提单从船东处提取货物,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代办人提货。在我国,货代提单可能认为是一种运输条约。货代提单可能证明在运输代办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运输事项达成了一项委托协定的现实,货代提单不必定单方面而具体的表现当货物在运达目标后呈现了物权归属胶葛时的货物归属,但可能证明在运输代办人与托运人之间这一委托运输的关联是存在的,如许的委托代办关联决定了该货物从托运人转移到货代公司以后,不管船运公司是谁,货代公司有任务按照两边的商定将货物从货代提单中载明的启运地运到货代提单载明的目标地,但现实承运货物的船公司与托运人都不产生直接的条约关联。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货代提单签发时,托运人是向货代公司交付运费并由货代公司开具全程运费收条,而非代收运费收条,即便现实承运人根据国度法律或行业条约等规定承担运输连带义务,就凭货代公司出具的运费收条而非代办费收条这一现实就足以断定货代公司是作为运输任务的承担者身份呈现的。而在国际贸易的现实中,固然差其余货代提单有一些特性化的内容,但其基本内容反应出如许一种权力任务关联。当货物不克不及照提单中指名的内容正确运抵目标地时,托运人有权根据这一条约将货代公司作为第一原告来主意本人的权力。从这一方面来讲,在我国,货代提单是托运人与贷代公司的运输条约,货代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呈现的,尽管它本人不船只,但是它是无船承运人,这是与船运公司的独一差别,单从运输条约关联上讲,它与托运人的关联与海运提单中船运公司与托运人的关联是一样的。但是,假如出口企业抉择的是海外货代公司,情况可能就纷歧样。因为,海外一些国度对货代提单有差其余规定,很多国度的货运代办人不担任货物达到目标地,货代提单只是一份委托操持运输事件、代签海运提单的一种委托条约跟证明货物已由货代公司代收的收条,托运人的委托事项不是将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标地,而是代托运人接洽与操持租船订舱、提货、报送等,因此,其性质只是一份一般的委托条约,其收取的费用也只是代办费,在货物不克不及达到目标地时,它是作为与海运提单相干的第三人来承担法律义务的。货代提单能否为物权凭据的法律分析很多学者认为货代提单辨别于海运提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据,因为它不克不及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实在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据的界定。在物权法傍边,“物权凭据”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可能证明物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证据,即就是海运提单,它是不是物权凭据也要看实用的法律能否定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据,因为只有采取物权法体系的国度才有这个不雅点,货运的归属在呈现胶葛时,差其余国度有差其余评判标准跟用以辨认的证据。运输单子能否可能流畅也要看该凭据的具体利用方法跟市场的接收程度,法律假如不由止其流畅,这个成绩就不是可能流畅的成绩,而是流运性强弱的成绩,因此,固然就由买卖主体本人决定,而并不是法律性质决定的。人们对记名提单的流畅性探究源于很多国度确切对记名提单有明白规定弗成流畅,但并不克不及以此断定货代提单就弗成流畅,更不克不及以其流畅性来断定它能否是物权凭据。以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例,不动产的产权证,它无疑是一种物权凭据,但它是记名的,弗成流畅让渡,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如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第十九条规定:“权力人、利害关联人认为不动产注销簿记录的事项错误的,可能请求改正注销,不动产注销簿记录的权力人书面批准改正或许有证据证明注销确有错误的,注销机构应当予以改正”。可见,法律上讲的物权凭据夸大年夜的是一个在法律上承认的可能证明物权归属的证据,而物权本身归属是法律否定的现实来决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在各国的物权法中,固然对动产品权的保护与不动产在情势上有所差别,但在目标上是一样的。因为动产品权转移快,动产品种与情势单一,其物权如都要经由过程注销轨制来签发一个凭据加以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大年夜陆法各国法律动产品权的归属认定每每重要根据原物权全部人转移物权的意思表达与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及受让人合法占领的现实来认定物权转移的。假如说有什么能证明这种物权转移后的归属,那就是转移物权的契约跟其余证明原物权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使之合法占领该标的物的一些证据。这里可能包含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收货单、发票、其余银行结算单子等可能都能证明,但纷歧张单子可能独破作为一张物权凭据而存在。分开了受让人的身份,原物权转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提单除了使提单持有人一时占领货物外,它即不反应对该批货物的全部权,也不克不及反利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两边转移货物物权的合意是经由过程国际货物销售条约来表达并经由过程承运人代为交付货物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承运人无权签发一张可能证明货物买卖两边物权的凭据,因为物权是法定的,并不由承运人来设定。提单仅能限制货物的提货权,但提取了货物的人,能否是合法的物权全部人,是不克不及以提单作为凭据的,只能由法律认定的现实来断定。比方,在买方对该项货物未付款,又获得了提单并提取了货物的情况下,无论是《结合国销售条约条约》还是各国的物权法的规定中都保护卖方对货物的处理权,此时提单弗成能证明物权曾经转移。提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只可能认定提货人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指定的提货人,承运人按商定交付货物,不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何胶葛或他们之间的货物的买卖行动能否终极实现,或物权能否转移,承运人曾经实现运输条约的任务,它可能在一些具体胶葛中与其余文件独特证明该指定提货人是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充当物权凭据,但这种性质,并不是海运提单特有的。货物的物权归属是运输条约之外的货物买卖与国际结算等法律现实来断定的,海运提单只是帮助确认了货物买卖傍边货物交付现实的存在,但并不是只有海运提单才干证明这一现实的存在。很多情况下,货代提单也能证明货物交付现实实现。货代提单签发人的身份断定出口企业在签订进出口条约时,应当特别留神“承运人”不雅点在差其余国度法律傍边乃至国际规矩与惯例傍边有差别阐明这一现实。从货代提单签发的时光上看,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余国度,贷代提单都是在货运代办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以后签发的,可能证明货代公司曾经收到托运人所委托的货物,但因为对承运人身份确切定各国的法律、法则的规定差别,货运代办人不必定就是承运人。这与海运提单是有明显差其余,海运提单中的承运人身份是不容置疑的。当货物半途灭掉,或收货人未能收到货物,货代提单只能证明托运人确切曾经将货物送交了货运代办公司这一现实。而从货物占领权转移跟伤害转移上讲,承运人身份确切定是至关重要的。货代公司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被买卖两边同一懂得为承运人,但有些情况下却不是。它的收条性质在差其余前提下有差其余感化,它差别等于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条”这一法律性质,因为作为签发人的货代公司能否是承运人这取决于它所实用的法律及签发时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比方,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阐明公则》中,有关FCA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中是这么阐明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条约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大年夜陆、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或承担获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