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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律规定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险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国平易近当局令第回22号颁布答)第十五条(保险检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标准,在车站内设置保险检查设备、设备,设备受过专业培训的保险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停止保险检查。乘客应当接收跟共同保险检查;拒不接收、共同保险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是有法律规定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险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国平易近当局令第回22号颁布答)第十五条(保险检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标准,在车站内设置保险检查设备、设备,设备受过专业培训的保险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停止保险检查。乘客应当接收跟共同保险检查;拒不接收、共同保险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