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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公路管理条例履行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畴内禁止: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备。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常设设备。三、堆放渣滓、制作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四、发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功课。五、任何违章利用、侵犯、破坏路产的行动。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年夜中型桥梁跟渡口高低游各二百米、公路地道上方跟洞口外一百米范畴内不得: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构筑堤坝、紧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砍木或停止其他类似功课。二、倾倒渣滓、污物,堆放或倒霉货物,停靠船只、排筏或停止其他类似活动。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地道保险跟疏通的行动。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砍木跟施工功课,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备的保险;若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功课的单位或团体应在功课前报告外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采取须要的防护办法;已产生危及路产保险的,须破即结束功课,听候处理。“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许截水沟)及边沟(或许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畴的地皮。公路用地的具体范畴由县级以上国平易近当局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