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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既有的制作物、修建物危及铁路运输保险的,应当采取须要的保险防护办法;采取保险防护办法后仍不克不及保证保险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撤除。撤除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的制作物、修建物,清理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许对他人在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已依法获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力予以限制,给他人形成丧掉的,应当依法赐与补充或许采取须要的弥补办法。但是,撤除合法建立的制作物、修建物的除外。”因为历史的原因,铁道路路两侧存在着必定命量的合法或许合法的制作物、修建物,有些处于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的范畴内,或多或少会影响铁路运输保险。条例对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已有的制作物、修建物处理,视差别情况作了差其余规定,即:既有制作物、修建物危及铁路运输保险的,应采取须要的保险防护办法。采取保险防护办法,可能是全部权人或许现实把持人自发的行动,也可能是铁路监禁部分或许处所国平易近当局催促的成果。对采取保险防护办法后仍不克不及满意保险请求的制作物、修建物,应按照《行政强迫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撤除。同时,条例对撤除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的制作物、修建物,清理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许对他人在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已依法获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力停止限制的行动,规定“采取须要的弥补办法”或许“依法赐与补充”。这里所说的弥补,重如果采取办法对相干好处主体所受丧掉的补充或抢救,如对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的植物清理后移植培养;对浅易制作物、修建物撤除后异地复原。这里所说的补充,重如果对相干好处主体所受丧掉的货币化或其他情势的补充。为保证铁路运输保险而撤除沿线既有的合法制作物、修建物等行动,会对全部者或利用者的好处形成必定侵害,因此本条明白规定了补充原则。须要指出的是,在铁道路路保险保护区内撤除合法制作物、修建物,其全部者守法在先,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不该赐与补充。对此,本条也作了打消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