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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住房[2007]258号效力级别:部分标准性文件履行日期:2007年11月19日第三十条专经济实用住房购属房人拥有无限产权。购买经济实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买卖,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让渡经济实用住房的,由当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跟物价水同等要素停止回购。购买经济实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让渡经济实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一般商品住房与经济实用住房差价的必定比例向当局交纳地皮收益等相干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国平易近当局断定,当局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能按照当局所定的标准向当局交纳地皮收益等相干价款后,获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实用住房购买条约中予以载明,并明白相干违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