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借(抽)调人员行为,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抽)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其他单位在职人员借(抽)调到委机关,帮助有关室(部)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抽)调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拟借(抽)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从纪检监察和巡察业务人才库中选人用人。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具有借(抽)调室(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五)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人员借(抽)调期限。
借(抽)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条借(抽)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有关室(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借(抽)调人选,请示分管常委、副局长把关,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后,报纪委组织部审核。
(二)经纪委组织部请示书记同意后,正式提出拟借(抽)调人员的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
(三)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纪委组织部对借(抽)调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会同借(抽)调室(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借(抽)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抽)调人员在借(抽)调期内由借(抽)调室(部)负责管理,并积极参加机关学习、业务培训等,借(抽)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参与委机关年度考核,考核情况由纪委组织部抄送借(抽)调人员原单位。
(二)借调(抽调)期间,借调(抽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借(抽)调期满后,有关室(部)负责对借(抽)调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纪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抽)调人员回原单位前,借(抽)调室(部)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七条借(抽)调工作纪律。
(一)借(抽)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抽)调室(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借(抽)调室(部)不得干预借(抽)调人员的职务调整事宜,不得对借(抽)调人员调入事宜作出任何承诺。
(三)未按规定程序借(抽)调人员的,要追究借(抽)调室(部)主任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