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该法规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以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行为。
第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治安管理执法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执法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四)依法传唤、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六)强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协助,并应当互相协作。
第三章 治安处罚
第八条 以下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一)扰乱公共秩序,使用暴力、威胁、辱骂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殴打他人,损毁、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搅乱公共场所秩序,侵扰他人正当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持有、投放爆竹、烟花、礼花弹、鞭炮,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乱吐痰、乱扔垃圾、抢占车门、座位等行为,以及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拥挤、推搡、打架斗殴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地方裸露身体,或者进行猥亵、调戏男女、淫秽表演等妨碍公共道德的行为;
(六)故意损毁、污损或者侮辱他人墓志铭等行为;
(七)拒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对其发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后十日内,可以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邮政储蓄机构缴纳罚款,也可以免除罚款并接受社区服务或者进行思想教育。自行缴纳罚款的人,应当在缴纳罚款时取得《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副本。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但是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搅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规定缴纳罚款的,对违法行为人不缴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在罚款限期届满后的十日内,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缴清为止;
(二)将有关当事人的不良记录记入个人档案或者社会信用档案;
(三)车辆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扣留;
(四)对单位可以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责任对受处罚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其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者引起当事人投诉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和其上级监督机关申诉;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或者责成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
以上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