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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退团被扣近半旅费 旅行社举证不力,法院判决游客仅承担约定违约金报团参加旅行社推出的出境游,出行前一个月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团,旅行社要扣除近一半的旅游费以赔偿损失,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游客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旅游费旅行社悉数退还。2013年7月30日,陈先生一家三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境外游。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费每人17866元,三人合计53598元;因游客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游客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订房、签证、交通等损失费按实计算。合同还载明,地接社为注册登记于香港的欧洲之星公司。2013年9月6日,陈先生因故无法办理签证,向旅行社申请退团,并要求退还旅游费。经交涉,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已预先支付给欧洲之星公司的陈先生一行三人的酒店费用3018欧元,按照欧洲之星公司的取消政策规定不予退还。酒店费用以及签证费、保险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均需在陈先生支付的旅游费中予以扣除。旅行社在扣除上述费用损失后,将剩余旅游费退还给了陈先生。对于被扣除的所谓费用损失,陈先生一方并不认可。因协商不成,陈先生及妻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25598元。为证明确实发生了3018欧元的酒店预订费用,旅行社向法院提供了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证据,并表示考虑到诉讼成本,欧洲之星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没有进行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