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 申请人齐备申请材料,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系统设定的要求逐项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报至单位相应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后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给予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需要的条件: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营业用房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
6、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