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校车有什么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31 09:56:01

校车保险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校车驾驶资格。

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一)获得响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存在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纪在25周岁以上、不超越60周岁;

(二)近来持续3个记分周期内不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逝世亡或许重伤的交通变乱义务记录;

(四)无喝酒后驾驶或许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近来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守法行动记录;

(五)无犯法记录;

(六)身心安康,无感染性疾病,无癫痫、精力病等可能危及行车保险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求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国平易近当局公安构造交通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前提的材料。公安构造交通管理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任务日内检察结束,对符合前提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答应驾驶校车;不符合前提的,书面阐明来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请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收公安构造交通管理部分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保险法律法则,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矩跟驾驶操纵标准保险驾驶、文化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