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备项目担任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巧担任人1人、施工员1人、品质员1人、保险员1人、材料员1人、材料员1人。施工管理担任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器员可由材料员兼任。
2.制作面积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备项目担任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巧担任人1人、施工管理担任人(项目副经理)1人、施工员1人、品质员2人、保险员2人、材料员1人、机器员1人、材料员1人。
3.制作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备项目担任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巧担任人1人、施工管理担任人(项目副经理)1人、施工员2人、品质员3人、保险员3人、材料员1人、机器员1人、材料员1人。制作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品质员、保险员应各增加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