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于设破中外合伙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四条,设破合伙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前提:
(一)外方投资者请求前三年年均匀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伙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请求前三年年均匀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存在外贸运营权;请求前三年年均匀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伙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请求前三年年均匀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伙外贸公司应具有下列前提: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国平易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国平易近币;
2、有本人的称号跟构造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运营活动相顺应的营业场合、专业人员以及其余必备的物质前提。
(2)国际贸易公司前提扩大年夜材料:
第五条 请求设破合伙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经由过程外地外经贸主管部分报对外贸易经济共同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倡议书、中外各方签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条约、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跟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破合伙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司帐师事件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司帐报表;
(五)外经贸部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停止检察,对符合前提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停止批复并发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破合伙外贸公司的请求获得批准后,请求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受权的处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操持注册注销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构造申报操持税务注销。
第七条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什物以及有形资产(包含产业产权、专有技巧、场地利用权)等出资。合伙外贸公司的合伙各方应按国度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