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定有两种情势:一种是由两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前订破的,表示乐意把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定,这种协定一般都包含在主条约内,人微言轻条约的一项条目,即仲裁条目。另一种是由两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这后订破的,表示批准把曾经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定,这是独破于主条约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定,平日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定。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矩的规定,仲裁协定包含当事人在条约中订破的仲裁条目,或许以其他方法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定,两者存在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能根据条约中的仲裁条目提出仲裁,不须要其余再签订任何批准提交仲裁的协定,只有在条约中不订破仲裁条目的情况下,才请求两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定。世界上大年夜少数国度的做法与我国的做法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