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付出给团体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越5万元的, 应向其开户银行供给下列付款根据: (一) 代发工资协定跟收款人清单。 (二) 嘉奖证明。 (三) 消息出版、上演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条约或付出给团体款项的证明 。 (四)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任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分付出或退还给天然 人款项的证明。 (五) 债权或产权让渡协定。 (六) 借钱条约。 (七) 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 税收征管部分的证明。 (九) 农、副、矿产品购销条约。 (十)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付出给团体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 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供给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