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刻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轨制。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比拟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容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请求退还留抵税额。
《对于深刻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节选)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轨制。
(一)同时符合以下前提的纳税人,可能向主管税务构造请求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持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年夜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许B级;
3.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情况的;
4.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构造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比拟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容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打算:
容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请求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动,实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操持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前提的,可能请求退还留抵税额;实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干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响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意退税前提的,可能持续向主管税务构造请求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持续时期,不得反复打算。
(七)以虚促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构造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心、处所分担机制另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