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度铁路的旅客不测保险源于1951年《铁路旅客不测侵害强迫保险条例》,原规定“向中国国平易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不测侵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操持,不另签发保险凭据。 ”1959年财务部跟铁道部发布了《对于铁路旅客不测侵害强迫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手的结合告诉》[财保发(59)字第3号、铁运客余(59)字第374号],规定从1959年起,铁路旅客不测侵害强迫保险从保险公司划给铁道部接手。这是因为1959年国度打消了保险公司,因此现在铁路运输企业既承担着铁路旅客运输,又承担着铁路旅客不测侵害强迫保险。铁路旅客不测侵害强迫保险现由铁道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