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转里程(文娱车、餐车根据利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利用费: 1.客车跟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类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用跌价厚待的老师、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缺乏时,按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现实乘车人数超越定员时,对超越人数按现实分辨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类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事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等软卧票(高低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等软卧票(高低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录重打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文娱车、餐车利用费每日每辆500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缺乏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跟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录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现实分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分量按标记录重的三分之一打算(缺乏1吨的尾数进整为1吨)。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事车加挂在一般慢车、特别慢车列车上或加开的公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转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响应的加快票价;途中产生直达换挂(或开行)差别列车等级时,按初次挂运(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利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文娱车、餐车的空调费按利用费的25%打算。 10.包车全部运转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利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度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录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文娱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