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本规矩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内数。第九十三条 本规矩容附件与本规矩存在同等效力。本规矩所规定的文书格局由铁道部同一制订。第九十四条 本规矩由铁道部担任阐明。第九十五条 本规矩自2007年9月1日起履行。《铁路行车变乱处理规矩》(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变乱处理规矩》(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对于重新订正〈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告诉》(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除。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矩相抵触的一概以本规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