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铁路建立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立的当局性基金。第二条 铁路建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度规定的范畴跟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恣意调剂。第三条 铁路建立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在运费收款凭据中应注明铁路建立基金的征收标准跟征收金额,并归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中单独核算。第四条 铁路建立基金归入当局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公用,年闭幕余结转下年度持续利用。第五条 铁路建立基金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直接向财务部申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务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铁路建立基金收入缴入中心国库。缴入国库的铁路建立基金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度批准的利用打算向财务部请求拨款,财务部根据该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操持拨款手续。铁道部收到财务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度规定的用处及时拨付到项目建立单位跟用款单位。有关汇交跟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跟帐号的设置,由铁道部商财务部断定。第六条 货物托运单位交纳的铁路建立基金伴随铁路运费一并在本钱或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铁路建立基金(扣除按规定容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立基金利用单位的国度资本金投入。第八条 铁路建立基金履行财务预、决算审批轨制。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度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立基金进出打算,报经财务部批准后履行。属于基本建立用处的,由财务部按打算部分批准的项目打算安排付出。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立基金进出决算,并报财务部审批。铁路建立基金征收利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局及编制办法由财务部商铁道部另行制订。第九条 铁路建立基金应重要用于国度打算内的大年夜中型铁路建立项目以及与建立有关的付出,重要包含:铁路基本建立项目投资;购买铁路机车车辆;与建立有关的还本付息;建立项目标铺底资金;铁路勘察计划前期任务费用;合伙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立项目标周转资金以及经财务部批准的其他付出。第十条 铁路建立基金建立项目标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度有关基本建立管理的规定跟顺序操持。第十一条 铁路建立基金的征收、管理跟利用应接收财务、审计跟税务等部分的监督;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监察服务机构当场担任一般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务部批准,将铁路建立基金挪作他用的,一概按违背财经规律论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履行。财务部原发布的〔91〕财工字第226号、第587号文响应废除。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担任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