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皮补充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度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地皮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打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地皮,按该地皮年产值的五倍打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跟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地皮年产值的三倍打算;4.征用宅基地按附近耕地的补充标准打算;房屋由建立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赐与补充;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充。(二)青苗跟附着物补充费1.青苗补充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打算;能播种的不予补充。多年生经济林木,可能移 植的,由建立单位付给移植费;不克不及移植的,由用地单位赐与公道补充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构造、面积、新旧程度,赐与公道补充; 违章制作物跟开端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制作物,不予补充;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跟电力、播送、通信设备等附着物, 按照现真相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充费。(三)安顿补贴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顿补贴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均匀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顿 补贴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增加零点一亩,安顿补贴费响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越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顿补贴费,按该地皮年产值跟略低于附近耕地的安顿补贴倍数打算;3.征用房屋跟其他制作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付出安顿补贴费。(四)按照本条规定付出的地皮补充费跟安顿补贴费,尚不克不及使须要安顿的农夫保持原有生活程度 的,经省国平易近当局批准,可能增加安顿补贴费,但地皮补充费跟安顿补贴费的总跟最高不得超越地皮 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