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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同学生活达人
发布于 2024-11-27 18:12:18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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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达人专家
回答于 2024-11-27 18:12: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并且咨询服务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跨境代垫款利息增值税扩展资料: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1.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财税[2008]156号);

(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财税[2008]81号);

(4)农民合作社销售给本社员的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种苗(财税[2008]81号);

3.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依据我国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国税发[1993]154号);

(2)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国税函[1999]191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财税字[1994]第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47号);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国税发[1995]76号);

(7)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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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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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同学1小时前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建议!我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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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农45分钟前

不错的回答我认为你可以在仔细的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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