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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备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目前单证备案的主要政策文件为国税发2005 199、国税函2006 904和国税公告2012 24号。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在做单证备案时,出口企业只需要把以上各类单据准备好(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查,并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注明单据存放的地点。单证备案的惩罚政策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规定:未做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退税,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12 39号规定:提供虚假单证备案的出货物,一律按征税处理。退税分类为一、二类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分类等级降为三类,退税分类为一二三类的发生拒绝提供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调整为四类。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取得不了备案所需要的单证,于是就自己PS,这个要注意了,你不做单证备案的还能免税,一旦单证是虚假的,那就征税了。
评论 (2)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建议!我很喜欢。
不错的回答我认为你可以在仔细的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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