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知识达人专家
回答于 2024-10-29 18:16:01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中小学、职业学校。私立(民营)学校、幼儿园(幼稚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中小学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应确定校级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建立综合档案室,实现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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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小明同学1小时前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建议!我很喜欢。
小花农45分钟前
不错的回答我认为你可以在仔细的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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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小明同学生活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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