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0 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对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认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土地是国家的,个人,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是你的,土地是国家的,不能变更土地使用用途、性质,利用土地进行从事违法活动,土地使用证上有使用期限的,过期就呵呵,我经常遇到小朋友告诉我,这是他的地盘,我还不能强行通过,还得让道,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