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四条,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2)国际贸易公司条件扩展资料: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