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於設破中外合夥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四條,設破合夥外貿公司應符合下列前提:
(一)外方投資者請求前三年年均勻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夥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請求前三年年均勻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資者應存在外貿運營權;請求前三年年均勻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夥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請求前三年年均勻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合夥外貿公司應具有下列前提:
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國平易近幣;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國平易近幣;
2、有本人的稱號跟構造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運營活動相順應的營業場合、專業人員以及其余必備的物質前提。
(2)國際貿易公司前提擴大年夜材料:
第五條 請求設破合夥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經由過程外地外經貿主管部分報對外貿易經濟共同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一)項目倡議書、中外各方簽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條約、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註冊註銷證明文件(複印件),資信證明文件跟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擬設破合夥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司帳師事件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司帳報表;
(五)外經貿部請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材料停止檢察,對符合前提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停止批複並發表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六條 設破合夥外貿公司的請求獲得批准後,請求人應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向國度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受權的處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操持註冊註銷手續,並依法向稅務構造申報操持稅務註銷。
第七條 外方投資者及中方投資者可用貨幣資金、什物以及有形資產(包含產業產權、專有技巧、場地利用權)等出資。合夥外貿公司的合夥各方應按國度有關規定按期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