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产品要能进入美国市场,首先产品的生产工厂要达标,另外,食品中有害的化学品或污染物要低于最高限额,且外包装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在此情况下,美国对食品进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获知到货 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货物到达港口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入境口岸海关递交申报单和填写进口文件,海关在FDA管辖范围及时通知当地的FDA。FDA通过以下途径获知监管食品入境:
(1)海关入境申报单复印件(CF 3461,CF 3461ALT,CF 7501或其替代件)。
(2)发货单、商业发票的副本,以及担负责任、税务和接收处罚之保证。
2.抽样检验 FDA审核进口商的入境申报单后,根据食品的性质、FDA当年的监测重点、及该种食品以往的记录等等,确定是否要进行实物检查、码头检查或抽样检查。FDA获取实物样本,并将样本送FDA所属实验室进行检验分析。FDA最常见的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量、杂质、微生物、毒素、包装和标签等。
如果是属自动扣留(automatic detention)者,FDA不做抽样检验即签发扣留与听证通知(notice of detention and hearing)。
如决定不做抽样检验,FDA向美国海关和提出申请之进口商签发“放行通知书”。对于FDA来说,该货物即放行了。如果进口食品因质量、卫生等问题需要采样,则在取样前FDA应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FD712),该货物必须保持原封不动,等待进一步通知。FDA取样之后,进口商可以将货物移至其他码头或仓库。
3.结果认定 FDA经分析确认样本符合要求,即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签发“放行通知”(FD717);FDA分析认定样本“似乎违反FDA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则FDA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签发“扣留和听证通知”(FD777),该通知要说明违法原由和性质,给进口商十个工作日陈述可以接收该货物的理由。这个听证是进口商为该批进口食品进行辩护和(或)提供证据使其合法入关的惟一机会。
4.举行听证 FDA对该产品是否可以接收举行听证会,这是进口商陈述事务的机会,仅限于提供有关的证据。当产品不合格时,FDA向进口商签发“拒绝入境通知”(FD772),并随附上“抽样通知”和“扣留和听证通知”的复印件以及货物处理方式的通知。
听证时,进口商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要求,提供经可靠实验室检验、符合已公布的人类食物中污染物和残留标准的抽样结果,针对该货物是否可以接收,做出口头或书面证词。进口商或其指定代表对“扣留和听证通知”既不作出反应,又不要求延长听证期限,则是放弃辩护。
5.重新测评 据此,FDA将再次扩大采样量,重新检测评估,若样品确实是合法的,便签发“放行通知”,并随附“原扣留现放行”的解释材料送交海关和进口商。反之,则维持原有决定,按违法样品处理。
6.改善申请 如果FDA认定样品“不合格”,进口商可以递交“改善或采取其他措施授权(FDAFD766)”的申请书,否则,FDA将签发“拒绝接收通知”。
FDA批准进口商的改善程序与方式,并在申请书中说明,经批准的申请书含有“末接FDA的放行通知前,商品须保持原样,不能任意移动”的声明。
如果过去的经验显示进口商提出的办法不会成功,FDA会认为进口商的改善方式无效,不同意改善。第二次即最后一次请求中,除非进口商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实施办法以保证相当的成功可能性,否则TWFDA将不予考虑,申请人将从FDAFD766表上得到通知。
进口商提出“改善或采取其他措施授权(FDAFD766)”申请,多要求允许将掺假或误贴商标的食品通过重新贴标签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符合要求,或将其转移成非食用物品,同时,进口商必须提出使该食品符合要求的具体办法。
7.改后判定 进口商完成所有改进程序,通知FDA货物可以检查或抽样了。FDA采集经改善处理之食品样本以决定其是否符合标准。FDA审核进口商提出的改善程序,对于清算损失的赔偿须订立契约。FDA进行后继检查、采样以决定其是否符合改进授权条款。
FDA分析认为样本合格,向进口商和美国海关发出“放行通知”;FDA认定样本仍然不合格,要求作销毁或退回处理。FDA监管收费在FAD790表中估算,副本送美国海关负责收取总费用,包括海关人员所需的费用。
根据以上所述美国的食品进口程序,我国食品出口商和美国的进口商要想做到加快商品入境,应做好的工作为:①在货物起运之前确定待进口之产品是合法的;②请私人实验室检验待进口食品样品并核对对加工厂的分析。虽然这些分析不是最后结果,但是可能显示该加工厂具备生产满意和合法产品的能力;③货运合同之前,熟悉FDA之法律要求;④请求负责食品入境口岸的FDA地区办公室协助;⑤熟悉本文所述之食品进口程序。
美国对进口食品的执法检验监管我国的农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经过美国有关部门的检验,其中隶属于美国人类健康部的FDA主要负责非畜禽肉类食品的检验,畜禽产品进入美国则要经过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检测,肉食品出口国的出口企业要经过FSIS的评估认可。FSIS对进口国企业的生产、检验系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检验,重点审核污染、疾病、加工、残留及守法经营;专家组考察包括工厂的设备、设施、实验室、培训项目和工厂的检验工作等;FDA执法遵循的主要政府法令有四项,即联邦食、药及化妆品法案、合理包装及标记法案,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案和营养标签及教育法案。
FDA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把关,其内容从资格、产品质量、标签包装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对某些特殊食品,如低酸性罐头或水活性在0.85以上的食品,在美国上市前,要先在美国进行注册登记。如对罐头食品,企业可申请“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码及加工过程呈报号(SID号)。企业填报FDA2541表格,直接向FDA申请办理。如在美国的进口商持有该厂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亦可代其在美国办理,但全部的表格内容需由工厂落实。如果是果酱、酒类、发酵食品、冷藏状态下销售食品、非密封食品、水活性0.35以下食品等可无需申请“FCE”号码。对于鱼类罐头,FDA规定:罐内使用的盐、油需进行说明,若添加油色素或化学防腐剂则必须在标签中列出;不允许装过多的配料汁;入罐的鱼要新鲜、无任何腐败,生产过程应防止任何微生物繁殖。对蔬菜罐头要求原料蔬菜是新鲜纯净,绝对禁止稍有腐败迹象的蔬菜入罐,封口前后要适宜加温处理以免腐败发生,若蔬菜未达到完善标准则必须标记其等级。
对于鱼类产品,因属易腐烂类,海关采取变通的“立即放货”手续,但要经过FDA对文件进行审批或实物检验后才准于进入美国市场。对鱼类的检验主要有:腐败微生物、过量防腐剂、重金属或化学残存物、不洁或污秽成分、带菌或体内天然毒素等。为确保鱼类产品食用安全,又能减少过多的检验。FDA在1997年12月开始就要求生产企业必须达到“HACCP”的加工标准。
美国对禽肉进口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首先是禽肉生产企业及所在国要经过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认可,FSIS对申请出口禽肉到美国的国家之企业进行检验系统评估。评估工作包括两部分:即申请文件审核和现场检验。文件审核由技术专家对申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评估,重点审核污染、疾病、加工、残留及守法经营等五个危险关键领域。当文件审核通过后,FSIS将派出一个技术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工厂的设备、设施、实验室、培训项目、工厂的检验工作等。如果FSIS判定申请国的检验系统和美国基本相同,则可获得向美国出口禽肉的资格。
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禽肉,FSIS要对其包装的标签进行认可,并要能实施标签标准。标签要求用英文印制,要按美国产品成分和标签规定标注。一般说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原产国及工厂;工厂或批发商名称及地址、以常衡注明净重(磅和盎司)、各种成分保存状态等。产品大包装箱外的标签不必经过许可,但在进口港检验时FSIS要检查外包装上的标签。因此,包装箱外正面标签必须有产品名称、原产国、工厂代号、目的地、到岸码头等,箱外要注明特殊的处理状态,如“keep refrigeration”或“keep frozen”。此外,还要注明出口加工厂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所有内容必须用英文印在箱外或以标签形式贴在箱外,不得用手写来代替。
当禽肉产品到达美国口岸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关呈送报关表,同时规定要提交出口国检验证书,该证书应标明出口国、生产厂家、目的港(码头)和数量,证明该产品经过出口国检验机构宰前、宰后检验,并保证产品安全卫生、无掺假、标志正确,符合美国规定,另要附上进口检验申请报告表。
以上单证经过美国海关审核后,即送动植物健康检验机构(APHIS),审查是否违反美国动植物健康限制规定。当资料都证明符合海关和APHIS的规定后,单证就送达执行进口口岸检验的FSIS进口检验所(IFO)。检验申请表的内容将输入FSIS中央计算机系统,即自动进口信息系统(AIIS)和AIIS自动检索记忆库,确定该国、该厂、该产品是否具有出口禽肉或肉制品到美国的资格。确认后,AIIS将根据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历史,提出该批产品的检验方案,其最后检验结果将进入AIIS中的该国、该厂档案系统中。
AIIS指示的检验内容有:零售包装和净重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产品缺陷检验、罐头保温检验、标签检验、添加剂及产品成分检验、微生物污染、各种残留及肉种鉴别的实验检验等。通过检验后,在每箱的外包装标签上打上“官方验讫”印章,如果不合要求,则打上“禁止进入美国”印章,并要求将货物在45天内出口、销毁或转为动物食品。
FSIS对获得出口资格的国家企业的检验系统要进行跟踪检查,对新获准的出口国每3个月检查一次。如果设备、工厂生产、检验效果良好,出口禽肉质量符合标准,第二年每6个月检查一次,目的是及时保证进口禽肉产品的安全。
总之,我国农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要求做好各种充分的准备,要求向地方或国家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贸易部门进行咨询,要及时了解FDA对产品的法规和进口程序,可委托进口商聘请FDA专业律师操作FDA登记注册,以使产品能顺利进入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