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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铁路的旅客意外保险源于1951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原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财保发(59)字第3号、铁运客余(59)字第374号],规定从1959年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从保险公司划给铁道部接办。这是因为1959年国家撤销了保险公司,因此目前铁路运输企业既承担着铁路旅客运输,又承担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现由铁道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