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十节,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站车均应了解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意应不履行义务的,应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对主动补票并经站、车同意上车的人员或儿童,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持定期客票违章需按往返及天数加收票价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收票价=单程应收票价×2×天数。
第四十一条,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第四十二条,列车内发现旅客车票漏剪口时应补剪并核收手续费;如漏剪是由车站责任造成的,责列车补剪不收手续费。到站发现车票漏剪则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条,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9)高铁短途怎么卖扩展阅读:
购买短途票到站后拒不下车轻则属于违约行为,重则属于违法的霸座行为。当旅客购买短途车票后,就与铁路运输部门达成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将其运输至票面站点即可。
当旅客准备补票时,等于其又提出了延续合同的请求,铁路部门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达成新的合同并加以履行。也就是说,补票只不过是对无票上车旅客和购买短途票旅客的容错手段,铁路部门没有必须接受旅客补票请求的义务。
如果拖延至票面站点后拒不下车,或者等到验票严格时方提出补票。可以按照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十一节,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列车工作人员责令下车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
车站工作人员对在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应带出站外,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被站、车拒绝乘车和责令下车旅客的车票应在车票背面做相应记载,作为不予改签或退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