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操持細則》第十節,不符合乘車前提的處理:
第四十條,對不符合乘車前提的旅客、人員,站車均應懂得原因,差別差別情況予以處理。對有意應不履行任務的,應補收票款並加收票款。對主動補票並經站、車批準上車的人員或兒童,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對持按期客票違章需按來回及天數加收票價時,按下列公式打算:加收票價=單程應收票價×2×天數。
第四十一條,對需補收票款差額的,操持時,出售補價票或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換髮代用票時,補收的差額票價填寫在代用票補收欄內,收回的原票隨代用票丙聯上報。
第四十二條,列車內發明旅客車票漏剪口時應補剪並核收手續費;如漏剪是由車站義務形成的,責列車補剪不收手續費。到站發明車票漏剪則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條,旅客持票提前乘車並曾經過車站剪口時,列車應予補簽,或許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代用票上記錄現實乘車的日期、車次,原票欄按原票現實填寫,原票隨丙聯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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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遠程票到站後拒不下車輕則屬於違約行動,重則屬於守法的霸座行動。當旅客購買遠程車票後,就與鐵路運輸部分達成了運輸條約,鐵路部分將其運輸至票面站點即可。
當旅客籌備補票時,等於其又提出了連續條約的懇求,鐵路部分有權決定能否持續達成新的條約並加以履行。也就是說,補票只不過是對無票上車旅客跟購買遠程票旅客的容錯手段,鐵路部分不必須接收旅客補票懇求的任務。
假如遷延至票面站點後拒不下車,或許等到驗票嚴格時方提出補票。可能按照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操持細則》第十一節,拒絕輸送跟運輸條約的停止:
第四十四條,列車上對拒絕補票的人,應編製客運記錄交列車前方縣、市三等以上車站處理,但不克不及超越無票人員的到站。車站對列車移交跟本站發明的人員應按章追補票價,對事先有力補票的應主意告訴其單位或家眷幫助補交票款。
第四十五條,對在列車內挑釁滋事,搗亂大年夜眾秩序被列車任務人員責令下車的旅客,列車應編製客運記錄交車站。
車站任務人員對在站內發明的跟列車移交的上述旅客應帶出站外,情節嚴重者應送交公安部分處理。對被站、車拒絕乘車跟責令下車旅客的車票應在車票背面做響應記錄,作為不予改簽或退票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