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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度稅務總局對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跟花費稅有關成績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八條,「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話柄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構造操持增值稅、花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自2014年6月1日起,小範圍出口、外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出口、非外貿一般納稅人出口免稅貨物勞務等三個優惠備案項目撤消。因此,出口企業操持免稅無需再到各徵收分局操持優惠備案。一般納稅人要停止免稅申報,必須先到各徵收分局或直屬稅務分局(出產企業到各主管的辨別局,外貿企業到直屬分局)操持出口企業退(免)稅資格認定,才幹在增值稅壹般申報時將出口銷售額填入「免稅銷售額」一欄。參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