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深刻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軌制。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比擬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容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留抵稅額。
《對於深刻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節選)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軌制。
(一)同時符合以下前提的納稅人,可能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持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持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年夜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許B級;
3.請求退稅前36個月未產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情況的;
4.請求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構造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比擬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容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打算:
容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請求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公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公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據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產生跨境應稅行動,實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操持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前提的,可能請求退還留抵稅額;實用免退稅辦法的,相幹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獲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響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意退稅前提的,可能持續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持續時期,不得重複打算。
(七)以虛促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構造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心、處所分擔機制另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