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SDR),亦稱「紙黃金」(PaperGold),最早發行於1969年,是國際貨幣基金構造根據會員國認繳的份額分配的,可用於歸還國際貨幣基金構造債權、補充會員國當局之間國際進出逆差的一種賬面資產。
其價值現在由美元、歐元、國平易近幣、日元跟英鎊構成的一籃子儲備貨幣決定。
會員國在產生國際進出逆差時,可用它向基金構造指定的其他會員國調換外匯,以償付國際進出逆差或歸還基金構造的存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當國際儲備。因為它是國際貨幣基金構造原橋行有的壹般提款權以外的一種補充,所以稱為特別提款權。
(5)國際貿易特別提款權是什麼意思擴大年夜材料:
特別提款權現在可用於以下用處:
(1)根據《基金協定》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參加國基於國際進出均衡或儲備地位的須要,可請求基金構造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安排向其他參加國兌換為可自由利用的外匯;
基金構造在收到請求後,可和諧指定某些參加國(國際進出情勢好、國際儲備地位強)為承兌特別提款權的東西,並在規按限日內與請求國兌匯;請求國的此種兌匯不比例限制,可將其持有的全部特別提款權兌為可自由利用的外匯。
(2)根據《基金協定》第19條第2款(b);的規定,某一參加國也可經由過程與其他參加國達成協定的方法,以特別提款權兌換為等值的其他通貨(包含弗成自由利用的外匯),而不必徵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守基金的相幹規定與原則(包含有關兌匯」須要」的限制);
但此類買賣以不違背《基金協定》第22條規定的原則為準(改變國際儲備構造)。
(3)依《基金協定》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參加國可能請求將其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持有的特別提款權轉入一般資本賬戶,以補足該參加國在一般資本賬戶下儲備部分缺乏其配額25%所構成的債權,或許用於歸還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債權(如依《基金協定》第5條第6款所負債權);
基金特別提款權部收到該請求國的請求後,現實上須將襪渣該特別提款權向其他參加國兌換為所需的通貨,並轉入該請求國的一般咨源賬戶,故此過程中,基金須徵得相幹兌匯國的批準。
(4)依基金構造現在的決定,特別提款權按照可調劑的比例,湊集表示着五種可自由利用貨幣的幣值(稱為」特別提款權籃」),其幣值存在絕對的牢固性,可能作為貨幣定值單位。
(5)根據《基金協定》第30條的規定,只有經基金構造批准,特別提款權還可能用於基金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的其他相幹金融營業。從基金構造已有的決定跟現在的現實來看,特別提款權已在成員國跟非成員國之間被用於遠期貿易付款、特定的存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營業保證金、基金本錢與紅利付出、贈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