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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條約的構成:1.約首。 是指條約的序文部分,其中包含條約的稱號、訂約兩邊當事人的稱號跟地點(請求寫明全稱)。除此之外,在條約序文部分常常寫明兩邊訂破條約的意願跟履行條約的保證。該序文對兩邊均具束縛力。因此,在規定該序文時,應慎加考慮。2.本文。 這是條約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買賣的前提或條目,如品名、品德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光與地點、運輸與保險前提、付出方法以及測驗、索賠、弗成抗力跟仲裁條目等。這些條目表現了兩邊當事人的權力跟任務。 3.約尾。 一般列明條約的份數,利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光跟地點及掉效的時光。我國的出口條約的訂約地點一般都寫在我國。偶然,有的條約將「訂約時光跟地點」在約首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