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C是備用信用證,BG是銀行保證書。
備用信用證 簡稱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了債商品買賣的價款為目標,而以存款融資,或擔保債權歸還為目標所開破的信用證。
開證行保證在開證請求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任務時,受益人只有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請求人未履行任務的申明或證明文件,即可掉掉落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實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目,現在為UCP600部分條目。
集擔保、融資、付出及相幹效勞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處廣泛及運作機動,在國際商務中得以廣泛利用。
BG指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或簡稱「保證書」。
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破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任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義務。
保函內容根據具體買賣的差別而多種多樣;在情勢上無一定的格局;對有關方面的權力跟任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構成一定的慣例。遇有差其余闡明時,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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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1、弗成打消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批準,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打消其在該備用證下之任務。
2、獨破性。備用證下開證人任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
①開證人從請求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力跟才能。
②受益人從請求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力。
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本買賣的援引。
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本買賣的履約或違約的懂得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任務要取決於單子的提示,以及對所請求單子的名義檢察。
4.強迫性。備用證在開破後即存在束縛力,無論請求人能否受權開破,開證人能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能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舉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迫性的。
參考材料來源:
收集-備用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