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請求全部參加會談的供給商在規準時光內停止最後報價;不克不及直接採用的。
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當局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用競爭性會談方法採購的,應當遵守下列順序:成破會談小組,會談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跟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雙數構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制訂會談文件,會談文件應當明白會談順序、會談內容、條約草案的條目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斷定約請參加會談的供給商名單,會談小組從符合響應資格前提的供給商名單中斷定不少於三家的供給商參加會談,並向其供給會談文件。會談,會談小組全部成員會合與單一供給商分辨停止會談。在會談中,會談的任何一方不得流露與會談有關的其他供給商的技巧材料、價格跟其他信息。會談文件有本質性變化的,會談小組應當以書面情勢告訴全部參加會談的供給商。
斷定成交供給商,會談結束後,會談小組應當請求全部參加會談的供給商在規準時光內停止最後報價,採購人從會談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須要、品質跟效勞相稱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斷定成交供給商,並將成果告訴全部參加會談的未成交的供給商。
(5)第二次報價有什麼講究擴大年夜材料:
競爭性會談的相幹請求規定:
1、供給商不得以向採購人、採購代辦機構、評標委員會的構成人員、競爭性會談小組的構成人員、詢價小組的構成人員行賄或許採取其他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或許成交。
2、在當局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幹人員與供給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給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幹人員與其他供給商有利害關係的,可能請求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