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鐵可能帶酒,但醉酒者弗成能進站乘車。
根據《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檢查人員對進入軌道交通乘車地區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停止保險檢查,有關人員應當共同。
對攜帶槍支彈藥、控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化性等可能影響大年夜眾保險的物品的人員,保險檢查人員應當禁止其進站或許責令其出站;拒不接收檢查、強行進站或許拒不出站或許搗亂保險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構造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軌道交通設備範疇內禁止下列行動:
第五項 醉酒者、感抱病患者、無監護人陪伴的精力病患者或許安康狀況危及他人保險者進站、乘車。
第六項攜帶植物,充氣氣球以及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跟尖利的物品進站、乘車。
第十五項攜帶單車(含摺疊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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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化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跟財富保險的傷害物品進站、乘車。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車站奪目地位公示都會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 各級都會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分應當按照職責監督領導運營單位開展反恐防備、安檢、治安防備跟消防保險管理相幹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