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況重如果「遭到變亂、不測侵害或在任務時光跟任務崗位,因突發疾病逝世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有效逝世亡」。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任務時光跟任務場合內,因任務原因遭到變亂侵害的;
(二)任務時光前後在任務場合內,從事與任務有關的籌備性或許掃尾性任務遭到變亂侵害的;
(三)在任務時光跟任務場合內,因履行任務職責遭到暴力等不測侵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時期,因為任務原因遭到侵害或許產惹變亂下落不明的;
(六)在高低班途中,遭到非本人重要義務的交通變亂或許都會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變亂侵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計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任務時光跟任務崗位,突發疾病逝世亡或許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有效逝世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保護國度好處、大年夜眾好處活動中遭到侵害的;
(三)職工原在部隊退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獲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況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用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況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用除一次性傷殘補貼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妳父親的情況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況,也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況。因此作出不予工傷的認定。
(8)軌道交通經濟與法則擴大年夜瀏覽:
工傷認定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許視同工傷:
(一)成心犯法的;
(二)醉酒或許吸毒的;
(三)自殘或許自殘的。
第十七條職工產惹變亂侵害或許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則定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地點單位應當自變亂侵害產生之日或許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兼顧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提收工傷認定請求。遇有特別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批準,請求時限可能恰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收工傷認定請求的,工傷職工或許其直系親屬、工會構造在變亂侵害產生之日或許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能直接向用人單位地點地兼顧地區休息保證行政部分提收工傷認定請求。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分停止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地點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操持。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請求,在此時期產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包袱。
第十八條提收工傷認定請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請求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休息關係(包含現實休息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許職業病診斷判定書)。
工傷認定請求表應當包含變亂產生的時光、地點、原因以及職工侵害水同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請求人供給材料不完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應當一次性書面告訴工傷認定請求人須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請求人按照書面告訴請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分受理工傷認定請求後,根據考核須要可能對變亂侵害停止考察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構造、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分應當予以幫助。職業病診斷跟診斷爭議的判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對依法獲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許職業病診斷判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分不再停止考察核實。
職工或許其遠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義務。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分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請求之日起60日內作收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告訴請求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許其遠親屬跟該職工地點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分對受理的現實明白、權力任務明白的工傷認定請求,應當在15日內作收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收工傷認定決定須要以司法構造或許有關行政主管部分的結論為根據的,在司法構造或許有關行政主管部分尚未作出結論時期,作收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斷。
「社會保險行政部分任務人員與工傷認定請求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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