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職工被拘留收禁5天不一定會被單位辭退,單位無權辭退員工。
《對於貫徹履行〈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法〉若干成績的看法》第二十八條 休息者涉嫌守法犯法被有關構造收留檢察、拘留收禁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休息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時期,可與其臨時結束休息條約的履行。
臨時結束履行休息條約時期,用人單位不承擔休息條約規定的響應任務。休息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結束履行休息條約時期休息者的喪掉,可由其根據《國度賠償法》請求有關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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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條約法》第三十九條休息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能排除休息條約:
1、在試用時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前提的;
2、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軌制的;
3、嚴重瀆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形成嚴重侵害的;
4、休息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樹破休息關係,對完本錢單位的任務任務形成嚴重影響,或許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以致休息條約有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義務的。
《對於貫徹履行〈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法〉若干成績的看法》第二十九條 休息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義務的,用人單位可根據休息法第二十五條排除休息條約。「被依法追究刑事義務」是指:被國平易近檢察院免予告狀的、被國平易近法院判處科罰的、被國平易近法院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罰的。休息者被國平易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能排除休息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