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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每個鐵路局規定不一樣吧,之前上海鐵路局都是有的,聽說其後也撤消了。國度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休息條約的商定發放工資,但不規定必須發放獎金。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停止考察後發放的,假如單位對其考察不符合發放獎金的前提,那天然可能不發放其獎金,假如員工離任了,因為未對其停止考察,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本人的變亂。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請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管其能否即將或許曾經分開單位。1、休息條約中商定了獎金的具體打算辦法的。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許打算獎金的方法。3、單位曾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嘉獎辦法決定的。假如單位設辭懺悔,員工則可能依法請求單位發放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