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帶,不屬於禁止攜帶的物品。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度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則、規章中規定的傷害品、彈藥跟承運人不克不及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植物及妨礙大年夜眾衛生(包含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可能破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分量超越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便利旅客的遊覽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保險磷寸20小盒。
2.不超越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越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越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氛圍清爽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平易近兵、獵人憑法計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槍彈。
4.初生雛20隻。
第五十三條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越收費分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弗成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年夜物品、植物,按該件全部分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明傷害品或國度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破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分量更加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傷害物品交前方泊車站處理;須要時移交公安部分處理。對有須要當場燒毀的傷害品應當場燒毀,使之不克不及為害並不承擔負何賠償義務。沒收傷害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年夜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越本次列車的始發跟起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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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進站乘車禁止跟限制攜帶物品:
一、請勿攜帶以下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種配用槍彈(含空包彈、戰鬥彈、測驗彈、鍛練彈);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平易近用槍以及各種配用槍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平易近兵、射擊活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槍彈的,按照國度法律法則有關規定操持,並嚴格履行槍彈分別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二、請勿攜帶以下爆炸物品類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旌旗燈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藥;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發爆器等爆破東西;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種煙花爆仗以及黑火藥、炊火藥、導火線等炊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含機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安裝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控制刀具;控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主人身保險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緊縮氣體跟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噴鼻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
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跟無機過氧化物。
五、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化性、放射性、感染性、傷害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滅鼠藥、殺蟲藥);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腐化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感抱病病原體;《鐵路傷害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傷害物品以及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
六、請勿攜帶以下迫害列車運轉保險或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
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植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可能破壞或許污染車站、列車效勞設備、設備、備品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