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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火車抄動車攜帶物品規定:1、每位旅客可收費攜帶物品20千克,兒童(含收費兒童)10千克,交際人員35千克。 殘疾人用車可收費攜帶,並不計入收費攜帶品20千克範疇內。2、每件物品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0厘米(動車不超越130cm),桿狀物品不超越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時不超越130厘米。3、不克不及攜帶物品:國度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法律、法則、規章中規定的傷害品、彈藥跟承運人不克不及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植物及妨礙大年夜眾衛生(包含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可能破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規格或分量超越規定的物品。